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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启动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建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市检测中心、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工程检测信息化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141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81号),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全面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省检测监管平台通过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三级动态联网监管服务机制,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和检测活动等的统一监管,从而达到预防和查处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资质挂靠、人员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为配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行为,我局开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检测监管平台)。

  二、适用范围

  凡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暂定),均应与市检测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三、时间安排

  省住建厅将于今年8月对我市启动省检测监管平台工作进行检查,各有关检测机构应在201881日前将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纳入市检测监管平台,实现钢筋、混凝土、水泥、砌体材料等的力学性能指标,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和高低应变试验等现场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市检测监管平台,并于2018101日前通过我局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各检测机构需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联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与我市检测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并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部署,10月中旬,省住建厅将向社会公布在省检测监管平台登记录入的检测机构。凡未与省、市监管平台联网,不愿接受监管的检测机构不得在广东省内从事检测活动。

  (二)对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市检测监管平台,并将相应工程的检测机构是否纳入检测监管平台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联网技术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725

  (联系人:蒋 岩,联系电话:83785116

  廖伯志,联系电话:83233640